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1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工作制度汇编
2009年3月
目录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职能职责(1)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工作人员行为规范(8)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制度(10)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工作报告制度(12)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
会制度(13)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谈话诫勉制度(14)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选拔任用干部监督
检查制度(16)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领导班子议事规则(17)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学习制度(19)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领导干部中心组学
习制度(21)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的安排意见(23)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考勤制度(27)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职工请销假若干规定(28)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31)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措施(32)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保密制度(34)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印章管理制度(36)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档案管理制度(37)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微机管理办法(38)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公文处理办法(39)
中共鄂尔多斯市市直机关工委财务管理制度(51)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差旅费管理办法(52)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机动车辆管理办法(54)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办公用品管理办法(57)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公务接待制度(59)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信息上报工作管理办法(60)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62)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职能职责
(一)根据《党章》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有关党的建设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意见,研究制定市直属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和加强改进意见,并按照单位和行业的不同特点,分类指导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二)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了解市直各部门党员群众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市委反映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三)指导市直机关党的组织生活和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市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的设立和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的考核、任免、培训工作。
(四)负责指导市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市直属机关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工作。
(五)指导市直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市直机关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市直机关各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抓好违纪案件的查处,按分工审查科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的处分决定。
(七)领导市直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八)对全市各旗区机关工委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书记岗位职责
一、负责市直机关工委的全面工作,主持书记办公会议,并就重大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二、负责向市委汇报、请示工作,及时传达上级的指示。组织实施工委制定的计划,审核各种专题总结、报告,检查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及各部室的工作。
三、对本单位的人事调动、干部升任、干部任职、经费支出、编制、培训、奖惩等提出主导意见。
四、做好兼管工作,经常对全体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关心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
五、完成市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副书记岗位职责
一、协助书记实施计划,完成单位的各项工作,努力做好分管工作,凡提交会议研究分管工作的议案,要事先审核,提出意见,充分发挥助手作用。
二、主动协调指导分管部室的工作,主持召开分管部室办公会议。
三、书记不在时,受书记委托主持单位的工作,处理好书记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积极做好分管部室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经常督促检查分管部室的各项任务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完成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纪工委书记岗位职责
一、协助书记实施计划,完成单位的各项工作,努力做好分管工作,凡提交会议研究分管工作的议案,要事先审核,提出意见,充分发挥助手作用。
二、主动协调指导分管部室的工作,主持召开分管部室办公会议。
三、积极做好分管部室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四、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各部室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五、完成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纪工委岗位职责
一、调查研究市直单位党纪、党风教育的情况,制定和实施加强党风党纪教育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受理上级交办的有关案件。热情接待来信来访者。主动向工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汇报工作。
三、加强对市直纪检部门及纪检干部的自身建设,监督、检查、指导市直纪检工作。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委的决议、决定,做好机关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单位的对外联系,协调各部室的工作,及时传达和贯彻上级的指示,处理好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负责工委文件的草拟和审核,督促检查文书档案的管理及保密工作和文件的传阅。
四、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干部考勤管理制度,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执行情况。协助领导积极搞好职工生活及其它福利事业。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组织部岗位职责
一、坚持发展党员的方针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发展党员的质量关。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核工作。负责做好对预备党员的考核、审查、谈话工作。
二、注意调查研究工作,经常分析基层党组织的现状和组织设置情况;审核基层党组织换届、改选、补选,对于重要问题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并提出部门意见。
三、负责起草、修订市直基层党组织、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督促、检查责任制实施情况。
四、考核基层专兼职党务干部拟任人选。接待来访党员,做好服务工作。
五、及时填报年终统计表,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
六、工委交办的询查、解答、审批、审核、汇报等工作。
七、完成工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宣传部岗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二、研究探索宣传教育工作,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经常向工委请示工作,重大宣传活动向领导汇报,提出部门意见。
三、深入基层党组织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积极宣传基层党组织开展机关党建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四、做好机关的信息报送工作。
五、积极抓好市直机关(单位)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报道和组织评比工作。
六、完成工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研究室岗位职责
一、提出市直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建设规划开展调研活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设。
二、负责工委有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指导组织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的研讨活动。
四、完成工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关党校岗位职责
一、经常向工委请示汇报工作,并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及时提出培训设想。制定党员教育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研究并提出党员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根据培训内容,确定专题辅导材料,负责聘请兼职教员。
三、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基层业余党校的工作,积极指导基层办好培训班。集中办班时,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四、完成工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工会工委、妇工委岗位职责
一、工会工委、妇工委在党工委和上级工会、妇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分析研究市直基层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的工作状况,按照工委和上级工会、妇联组织的要求,及时做出各个时期的工作安排。
三、创新工作和活动方式,积极组织会员和广大妇女工作者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四、及时协调处理下级工会组织、妇女组织请示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完成工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团工委岗位职责
一、团工委在机关党工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开展市直共青团市直青年联合会的工作。
二、分析研究市直基层团组织和广大青年、团员状况,按照党工委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及时做出各个时期的工作安排。
三、决定和调整基层团组织的设置,审批新团员。决定对基层团组织、团员的奖励、表彰。
四、坚持经常性的教育,积极开展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各类创新活动。及时协调处理下级团组织请示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督促检查团费收缴情况。
五、组织青年团员开展积极向上的活动。
六、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了不断提高机关工委干部的整体素质和机关的文明程度,逐步形成廉洁、高效、务实、文明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规范职工日常行为,是塑造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全体职工都要从维护机关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日常言行。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上班时间不串岗、不闲聊、不办私事。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时间观念强,办事效率高,工作紧张有序,不拖拉、不推倭、不延误,及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说话办事文明礼貌。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语言行为均文明礼貌,提倡普及“您好、请坐、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不在楼内嘻戏喧哗。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要尊重他人的劳动,不影响和打扰他人的工作。
四、待人诚恳,办事公正,服务周到。对外来办事人员要主动热情接待,起立让座敬茶(水),问寒问暖。属职权范围内的事,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积极予以办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或暂不能办的事,要说明原因,耐心解释,使其满意。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不在背后议论他人。
六、自觉维护机关秩序,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集体劳动和各种公益活动。不随便带小孩及无关人员进入机关大楼,禁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更不酗酒、闹事,不无故缺席单位组织的集体劳动和公益活动。
七、讲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讲究公共卫生。不参与和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场合吸烟,不在任何场地随便吐痰、乱扔杂物。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则。
八、自觉遵守党政干部保密守则,严守和保守国家机密,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记的不记,不该说的不说。
九、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
十、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改变机关作风,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根据中纪委和区、市纪委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此制度。
一、加强勤政廉洁建设,做到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二、全市党务工作会议,要严格按照市委、政府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会议期间不准举办宴会,不准赠送礼品、纪念品。
三、控制文件发放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四、领导参加必要的庆典活动要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
五、坚决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行为。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时,尽量不参加宴请。
六、禁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饮酒,不准在正常的公务中强行劝酒、逼酒、禁止酗酒。
七、严格执行市直属机关工委车辆管理制度。婚丧事严禁用公车。
八、领导干部出国考察,按市委、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参加外事活动的规定执行。
九、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党工委内部干部职工的监督,切实做到政务公开,职责到位,服务热情规范,内外监督一体化。
十、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十一、单位重大经费开支,需党工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财务帐目每半年向常委公布一次,年底向单位职工公布一次,做到财务公开。
十二、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选拔任用和干部考核制度进行操作。
十三、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报道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统计报表工作。
十四、由市直属机关纪工委负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档案,并负责检查监督。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让市委、市纪委能及时了解市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写入年度总结,并报市委、市纪委。
二、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纪委反映,特别是涉及有关上访,影响稳定等情况不得超过12小时。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个人书面发言材料,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市组织部、市纪委。
四、领导干部出国或出省,要在出发之前向市委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回来后及时汇报外出活动情况。
五、领导干部收入要按要求向市纪委汇报。
六、领导干部严格执行礼品登记制度,按规定向市纪委汇报。
七、领导干部婚丧嫁娶办理情况及时向市纪委汇报。
八、领导干部住房、装修房屋、出车、通讯工具配备情况及时向市纪委汇报。
九、其他需要报告灼重要事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机属关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了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保证质量,切实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特制定此制度。
一、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定于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生活会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四、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坦诚相待,开诚布公。
五、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领导班子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写书面发言提纲。
七、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个人书面发言材料按要求及时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谈话诫勉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谈话制度的监督、教育、保护作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谈话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对党员、干部谈话由责任人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责任范围进行。谈话根据情况可分为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和回访谈话。
三、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新上任、调聘的党员、干部进行预防性谈话,目的是使其明确行为规范,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四、信访谈话主要是指对群众来信来访涉及到的党员、干部有轻微问题,又不足以立案查处,通过谈话可以讲清楚,引起本人警戒的谈话。
五、回访谈话是指对已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谈话。通过回访谈话,促使被谈话对象放下包袱,振奋精字申。
六、谈话资料由纪委监察室存入个人档案。
七、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准备,做到有的放矢,注重效果。
八、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一般要求二人以上(包括二人),谈话由专人记录,应详细记载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谈话中涉及的问题以及提出的要求和被谈话人的意见、建议。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将有关资料及时交纪检部门。
九、被谈话人要按照要求参加谈话,遵守谈话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回答有关问题,不得隐瞒或拒绝回答问题,不得讽刺、挖苦、谩骂谈话人。
十、被谈话人的态度和所反映的重要情况或谈话涉及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十一、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谈话内容。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八至第十一条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和纠正用人的不正之风,制定此制度。
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以上制度纪检人员要尽职尽责监督检查。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为了充分提高班子的议事工作能力,发挥好班子的整体功能,团结协调、开拓创新地开展工作,工委研究重大问题及重要工作均要在工委书记办公会上讨论决定。要遵循如下议事规则:
一、工委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研究的议题和安排建议,应提前报送书记确定。
二、各部室需提交书记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部室负责人送交办公室,并由办公室主任提交书记确定。
三、书记办公室必须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书记办公会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工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
四、工委领导班子各成员要根据集体讨论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大胆放手地处理好自己分工范围内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书记报告。工委领导班子各成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五、书记办公会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事项通知,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六、工委形成决议、决定,领导成员必须带头执行,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工作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七、工委领导班子各成员要带头执行保密制度,凡未经批准传达和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要严守会议机密,不得泄露。查看会议记录,必须经书记或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批准。
八、工委一班人在决定重大事项,拟定工作计划,制定重要工作措施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防止决策失误。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学习制度
一、工委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市场经济理论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以及现代管理、外语和计算机操作与应用等知识和技能,努力学习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要学习领导科学知识。
二、学习可采取不同形式: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学习,以党支部或部室为单位学习,举办讲座,收看录像,参加各种培训班,交流学习经验、体会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要参加机关组织的中心组学习。
三、政治学习由党支部负责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的目的是通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业务学习的目的是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学习要有长期规划,并按月或季度作出学习计划或具体安排。
五、每周星期四下午为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学习或党组织活动时间,除紧急公务外,不准请假。党支部与办公室应搞好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街接、配合。
六、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结合机关工作和干部思想实际,学以致用,讲究实效,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理论水平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领导干部和各部室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学习。
七、除党支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学习外,各部室还应有计划地安排本部室干部职工进行自学或专题业务学习,每名工作人员都要根据本人实际,制订自学计划,进一步提高干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
八、干部职工学习要做好记录和读书笔记,党支部和办公室要把学习情况列为对部室和个人的考核内容,使干部的学习活动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工委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特制定市直机关工委领导干部中心组如下学习制度:
一是坚持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要充分利用八小时以外的时间认真读书学习,全年要撰写1—2篇理论与实际结合、富有新意的学习体会文章。
二是开展调查研究。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分管工作的实际,经常深入市直各基层党组织,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寻求新办法,为科学决策和推动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奠定基础,使理论学习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集中学习研讨。为保证学习质量,每次集中学习研讨力求能够突出重点,集中一个主题,解决一个方面的实际问题。
四是组织人员辅导。根据市委、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适时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辅导,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外出学习培训、举办读书会等形式,增强学习效果。
五是中心组各成员要积极参加中心组组织的集中学习,全年集中学习要完成12天以上。集中学习时,中心组各成员要做好读书笔记、学习记录,认真撰写好心得体会。
六是中心组学习各成员要认真为每次集中学习做好充分准备,以达到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七是中心组成员,凡在集中学习时间内,特别是在召开的读书会期间(每次读书会不少于3天),原则上不予请假。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市直机关工委工作的实际,现就市直机关党工委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
调查研究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也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工作方法和领导制度。党工委干部要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作为全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促进党务部门和党务干部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提高领导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措施到位,组织力量到位,精力投入到位,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调查研究工作的任务
工委的调查研究要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和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大局,突出重点、难点,抓住关键,着力解决党建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以深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党建工作的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单位的调查研究工作一是要围绕深化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二是要围绕大力推进市直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来开展。三是要把统一思想、强化职能。工作创新、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实现党建工作与时俱进作为调查研究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分管领导和各部室还要结合各自实际,抓好分管范围、部室工作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加强领导,抓好调查研究的落实工作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从机关领导和环节以上于部做起
机关各领导干部应把工作的精力和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基层,保证投人足够的时间开展调查研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加大对分管部室和分管范围内调查研究工作的力度,把加强调查研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和必须履行的领导职责。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和开展组织实施工作,做到调查研究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保证调查研究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要建立机关领导亲自主持重点调研课题的工作制度。机关领导和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重点调研课题,每年完成一至二个重点课题。要加强对重点调以研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确定重点课题、统一调配调研力量,形成各方面调研力量优势互补、合力运作的调研格局。对涉及党建工作等全局性的重点、难点课题,要实行多人员、跨部室的联合调研,共同攻关。
各领导各部室要把加强调查研究作为转变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要切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开展调查研究要深入了解情况,正确把握全局,注意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并把调查研究与实现科学决策和抓好工作落实紧密结合起来。
四、重视调查研究质量和效率,推动调研成果转化开展调查研究必须注重质量和效率
首先,要明确调查研究的目的。要把弄清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寻找指导工作和决策依据,实现科学领导作为调查研究的根本目的。其次,要选准调查研究课题。要善于从对全局工作最有影响及指导意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领导与广大党员普通关心又需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各个时期带有倾向性或关键性的问题中选择调研题目。第三,要坚持科学的方法。要注意站在宏观的高度,用长远的眼光去研究现实问题;同时要根据调查研究的内容和课题性质,确定调查研究的具体方法,努力使调查研究周密、精确,并把事物内部本质规律性的东西揭示出来。第四,要撰写好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是调查研究成果的具体体现,撰写调研报告也是对调查结果不断研究和深化的过程,调查研究后期,要组织力量把调研报告撰写好。
分管领导和各部室对调查研究形成的报告要认真进行研究。凡属正确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并逐步付诸实施。确需党工委和上级部门决策的问题,要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以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
五、几点要求
一是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都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分工列出调研专题。班子成员每年深人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两周或更多一些时间,调研的对象(单位)不少于5个,每人每年完成一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二是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包部室、部室包片联系点制度,部室负责人每人每年深人包片点内所有单位不少于两次,要结合调研情况写一篇有价值的调研材料。
三是主要领导干部每年坚持一次以上到各旗区机关党(工)委指导工作。
四是机关每名干部职工,全年向机关办报刊撰写机关党建或四型机关创建活动工作信息、理论文章、工作交流、心得体会、调研报告等文章不少于四篇。
五是深入基层都要填写登记表,详细注明所到单位、调研内容、时间等,以便机关考勤考核,同时也做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机关劳动纪律,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每天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职工请假、休假、病假、公出,由考勤人员在考勤表上注明。
三、考勤表由办公室统一印制管理,一个月通报一次结果。
四、上班后30分钟内到的为迟到,30分钟以后到的为旷工半天,下班提前15分钟离开为早退。不论什么情况,不经分管领导或科长批准,无故不到或擅离职守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职工不按时或不参加单位集体活动,视同迟到、早退或旷工论处。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职工请销假若干规定
工作人员请假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学员面授假等七种。各类请假都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无故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逾期不归,以旷工论处,情况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各类请假期满后都要到办公室签字销假。
一、年休假
指职工每年享有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按现行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工作人员请年休假的,须经所在科室同意后,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审签。
具体规定:
1、休假必须在本年度最多分两次休完,休假中途因工作需要上班,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可以续休。各科室要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职工的休假。
2、按照规定已享受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一年内请假超过二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内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者,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安排休养或疗养的职工,其休养或疗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党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休假待遇。
4、休假在规定期限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事假
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以上的,要办理请假手续,先由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分管领导或书记批准,办公室审签。年度内事假超过20天的,本人不准参加本年度的评先选优。
三、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医院证明或诊断,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审签。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年度内病假超过60天的,不准参加本年度的评先选优。
四、婚丧假
请婚丧假需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审签。婚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具体规定:
l、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5天。
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予3天丧假。
3、职工赴外地办理婚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一定的假期。
五、产假
女职工请产假需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审签。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相关规定:
1、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的(25周岁)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从领证之日起增加产假3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5天的产假。
4、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计划生育假
工作人员请计划生育假,由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审签。计划生育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具体规定:
人流休假14天,引产休假1个月。
七、学员面授假
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各类院校学习的。可根据学校所通知的面授时间给予面授假。须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审签。学员面授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为离退休干部送温暖、献爱心、办实事、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机关支部和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机关支部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要为离退休干部举办90岁、百岁生日寿辰和金婚庆典等。
三、保证离退休干部一报一刊的征订工作。离退休干部的用车按照市委、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心老同志的身心健康,对生病住院的老同志要探视和慰问;每年进行一次家访活动,必要时体检一次,了解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生活状况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召开一次老干部座谈会或茶话会,通报机关工作情况,征求离退休干部对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要大力弘扬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发扬他们的革命精神,要在单位内树立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为了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创造稳定的、良好的内部秩序和社会秩序,特制定如下综合治理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是关键。工委委员会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加强领导,做到常抓不懈。委员会要定期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副书记具体抓。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工委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搞好普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要认真落实普法教育规划,在全体职工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尤其要搞好宪法知识和与干部职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权利义务观念,提高以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要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联系工作实际,着重抓好法制宣传和党政纪条例教育,并把法制宣传和党政纪条例教育纳入工作计划,采取个人自学、举办法制讲座、领导干部讲课辅导、工委中心组集体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
三、完善安全设施、落实防范措施
工委办公室对贵重物品的保管都要指定专人、配备保险柜,财会人员在办公室存放现金不超出2000元,各种票据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要记帐挂价,定人、定位保管使用,严防丢失、被盗。节假日要安排工作人员实行值班制,及时处理各种问题,保证办公区的安全。
四、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委要切实加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单位要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自应负的责任,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要经常性开展检查,防患于未然,杜绝恶性事故的发生。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保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委的保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保密制度。
一、凡收进和发出的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必须由办公室收发人员按密级进行登记,他人不得代收或拆封。个人收到外机关发来的秘密文件交收发人员清点登记,不准个人保存。
二、文件的传阅要将密件和非密件严格分开,分别单独传递运转。标注密级的文件,严格按阅文规定的范围进行,未经领导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乱翻乱问,阅文者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里或公共场所。
三、秘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并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借阅时间不能超过一周,专管人员要及时进行催还。
四、保存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指定的档案中存放,不得随意放置。
五、单位负责人对机关的保密工作负有组织、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六、在进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同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和管理措施。
七、经常进行保密检查,完善保密制度,改进保密措施。
八、建立各项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经常开展宣传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自办刊物与新闻媒体宣传相结合,强化保密工作宣传教育。
(二)业务培训制度
严格履行对涉及保密部室、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对新涉及保密人员的管理。
(三)保密工作协调制度
要建立与市委保密委员会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四)保密工作报告制度
工委办公室每年将机关执行保密工作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保密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再报告市委保密委员会。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工委印章、财务印章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各部室印章,由部室指定专人保管。
二、印章对外使用须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印章保管人员一律不准将印章借给他人,不准擅自携带公章外出,不准在空白纸上盖章。
四、各部室印章不得独立对外使用,部室专用印章须经部室负责人或分管书记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不按规定用印,发生问题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料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保证不丢失、不损坏、不失密、泄密。
二、利用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查阅其利用的范围。利用档案者对无关内容不得随意翻阅,必要时工作人员可代为查阅。
三、档案资料用毕后,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人库存放,不得置放于办公桌或其它处。
四、机密档案资料,只能在档案室翻阅。如工作需要借阅时,要根据机密等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归还,不得将档案资料携带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
五、凡摘抄、复制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作为凭证依据的应归档保管,作为参考的应及时销毁,不得公布扩散。
六、凡需查阅党委常委会或工委委员会、书记办公会会议记录的,均要得到领导审批。未经允许,档案员有权拒绝查阅。
七、凡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按制度要求统一销毁,不准向收购部门出售。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微机管理办法
微机是实现办公自动化的必需设备,为了保证微机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其相关设备,特制定本办法。
一、微机管理采用部室承包制,各部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微机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等问题均由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微机操作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杜绝违章上机。
三、严禁擅自移动、拆卸微机及相关设备,不得插、拔主机、显示器、打印机、音箱、UPS等之间的连接线。
四、微机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来软件(特别是盗、非法软件),以防病毒人侵。病毒日一律不准开机。
五、上机时遇到紧急情况或异常现象,应及时请示领导并请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禁止擅作主张,否则后果自负。
六、各科室工作人员不准串办公室使用微机。原则上禁止单位以外人员上机。
七、操作微机时禁止吸烟、吃食物,以防残渣掉及键盘,影响使用。要经常保持微机清洁,注意微机的防尘。
八、不准利用微机从事业务以外的其它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请示领导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微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领取应填写领取单,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照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一经查出,从重处罚。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结合市直机关工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公文,是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实施党建工作中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市直机关工委办公室是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市直机关工委办公室专门配备秘书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文种和类别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公文文种主要包括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党组织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党组织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党组织办理或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用和聘用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请示、批准。
(七)批发:适用于答复下级党组织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复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构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
第七条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的公文类别
(一)工委发文:市直机关工委的行发文主要有鄂直党工发、鄂直党工函、鄂直党工复等公文字号。
1、鄂直党工发:用于向自治区工委或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向市直各机关党组织布置工作等。鄂直党工发字公文中包括请示、报告、决定、公告、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2、鄂直党工函:用于同同级市直各部门商洽工作、回复意见等。鄂直党工函公文文种为函。
3、鄂直党工复:用于对市直各基层党组织的请示的回复。鄂直党工复公文文种为批复。
(二)办公室发文:办公室发文是工委发文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工委机关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
办公室发文的公文字号为鄂直党工办发。文种包括通知、请示、报告、通报等。
(三)其他发文
1、中共鄂尔多斯市直机关纪工委发文;
2、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工会工作委员会发文;
3、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妇委会发文;
4、共青团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团工委发文。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发文机关名称并用蒙古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传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于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方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发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B5(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公文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级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行文规格要恰当,并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十六条市直机关工委可以与同级党政部门、同级社团和行使行政职能部门联合发文。
第十七条市直纪工委、工会、妇工委、团工委可以与同级部门联合发文。
第十八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确需报送的,应附有关领导交办批示。
第二十条转发文件
(一)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一般使用市直党工发文。
(二)转发单位对所转发文件如果没有新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采取翻印方式引发。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公文校核
第十八条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条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八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公文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须经机关工委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工委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类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四)办公室根据授权或有关科室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注请主管领导人批示或者主管科室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科室。
(五)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凡属我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九)办公室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九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六条需印发传达上级机关秘密公文的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九条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绝密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十章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一章公文保密
第三十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党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机关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经费开支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一次性开支数额在500元以内的,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分管同志承办。一次性开支数额在500——1000元以内的,需由分管书记批准。一次性开支超过1000元的由主要领导批准。所有开支,均实行先审批后承办,未经批准不予报销。
二、办公用品的使用。一切办公用品,均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和管理,各部室需要时到办公室领取。非易耗公用物品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各委室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三、会议经费开支。办公室编报预算,报有关领导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招待费开支。接待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安排.本市来人联系工作,一般不安排住宿。上级或外地来人,严格按市委、市府制定的接待标准执行。外地有关单位参观来访,一般只招待一餐,其他住宿等费用自理。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常委会主要领导汇报。
五、所有经费的开支实行每周签字制度。承办人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同志说明开支来由,由领导签字后报销。原则上无当理由超过一周的发票不予报销。
六、坚持日清月结。办公室财会人员要认真负责,所有票据要有经办人签字,有关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方能报销。每月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以便合理安排支出,提高服务。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因公外出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程序,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直机关工委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外出履职,一律实行“先审批、后开支”的原则。各科(室)科长(主任)要对外出地点。时间、路线等进行严格的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事先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借给差旅费及报销差旅费。
二、外出归来后一星期内报销差旅费,对各类罚款、白条、收据、超标准住宿费和借公出机会绕道旅游所支出的各种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工作人员外出履职一般不允许乘飞机、软卧,确因工作需要或情况特殊,需事先征得书记批准方可乘坐,否则不予报销。
四、工作人员外出住宿标准,严格按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处级干部每人每天200元,科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150元。未经批准,超出部分均由自己负担。
五、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培训,须向办公室提供有书记签批意见的会议、培训通知复印件。外出学习人员凭会议和学习班出据的正式发票据实报销。
六、伙食补助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即市内每人每天30元,区内每人每天补助40元,区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
七、出差市内交通费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即市内每人每天20元,区内每人每天补助25元,区外每人每天补助30元。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补助减半报销。
八、有借款工作人员在未报销差旅费之前,不予借新的差旅费。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机关机动车辆管理,保证机关日常工作需要和用车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辆管理
1、直属机关工委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在分管书记的领导下,负责车辆的调度使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用。
2、办公室定期进行车辆技术性能和车容、车貌的检查,必须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3、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主要记载车辆投用日期、逐年行使里程、修理间隔里程和次数、车辆改造、改装、封存、停驶、复驶、报废、燃料、轮胎、小修用料等内容。
4、车辆小型维修,在东胜区须先填制《车辆维修审批单》,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书记批准后,由司机到指定地方维修;在外地须先通知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书记,批准后方可维修。车辆大修,必须先提出大修计划提交书记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司机未经批准擅自维修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5、车辆管理中各种手续的办理,包括车辆的停驶、启用及各种费用的交纳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办理。
6、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除特殊原因经书记批准外,不得指派其他人员驾驶。
7、车辆所用油料、零配件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司机不准购买各种配件和油料,擅自购买,不予报销。
二、机动车辆使用的审批
1、用车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一般工作用车,按申请用车的先后顺序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超过本单位工作范围的用车,须经书记同意,分管书记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3、本单位职工因特殊情况的个人用车,在市区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出市区的,须经书记或分管书记同意。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条例,讲究良好的行车道德,做到安全礼让,“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酒后开车,不带病出车。
2、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时待命,经常主动地做好车辆保养和小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要不断提高驾驶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热情周到,服从组织调度,树立吃苦耐劳精神,不怕起早贪黑,不怕脏累,不怕麻烦,及时、圆满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
4、驾驶员要遵纪守法,遵守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和车辆管理制度,不用公车为个人谋取私利。
5、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必须按时上班坐岗,参加单位的学习和各项活动。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办公费用的使用效益,使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和领用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采购需求计划,填制《办公用品计划表》。
二、办公用品的购置及审批权限。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由常委会研究决定;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集体研究,并报分管书记批准后方可购置;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由各科室作出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集体研究后,统一计划,统一购置。
三、办公用品的领用。科室填制《办公用品领用单》,由科长签署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领用。各科室均要建立办公用品的登记、管理、使用情况登记簿备查。
四、配发各科室的办公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等,如有损坏或故障需要维修,由办公室统一送定点维修站维修。
五、各科室使用的印刷品,除特殊情况经书记批准可自行联系印刷外,其余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印刷。
六、领用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如微机配件、打印机墨盒及电话机等),必须以旧换新,方可领用。
七、各项费用开支一律实行先审批后开支的原则,对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购置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各科室不得对外联系与财务开支有关的事宜,违者一切开支均由责任人自己负责。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公务接待制度
一、外省区和区内盟市、旗(区)系统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来检查验收和指导工作,负责安排住宿(费用自理),以工作餐标准安排就餐,期间安排一至二次宴请。
二、本市旗区工委干部到市工委请示工作、办理业务,办公室协助安排住宿(费用自理),原则上执行工作餐制度。
三、接待工作由办公室总体负责。凡属本机关接待的客人,必须先向书记或常务副书记请示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接待。
四、负责接待的人员在就餐结束后,必须在饭菜酒水价格单上签字,以备存查和结算。
五、接待人员接待来宾做到热情、节简,文明礼貌,接待陪餐人员原则上按“对口接待”办法进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直属机关工委信息上报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委的信息报送工作,保证将市直机关开展的党建工作信息及时传递到市委有关决策机关,根据市委办公厅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工委信息报送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信息报送单位
工委各部室都是市直机关党建工作信息的直接报送单位。
二、信息报送内容
(一)围绕机关工委、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工作情况、工作动态等。
(二)围绕基层组织建设采取的措施、方法、经验和效果。
(三)党的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及需改进、创新和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四)其它需要报送的信息。
三、信息报送办法
(-)工委对外报送信息统一由宣传部负责报送。每月至少两条。
(二)各部室对口业务单位要求报送的信息,由各部室自行负责报送。
(三)工委要求各部室报送的信息,各部室统一送宣传部,每季至少一条。
四、要求
(一)各部室要高度重视机关内信息报送工作,把报送信息做为部室开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去落实,保证完成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二)机关工委各领导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室报送信息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带头写信息,努力在工委机关内营造人人动手写信息的良好氛围。
(三)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奖勤罚懒的工作力度。工委把信息报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部室完成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考核。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人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办:36365 联系电话:0477-8580535 传真:0477-858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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