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发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信用等级信息管理、维护、发布工作。
36365
2012年11月8日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并规范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的管理、维护、发布工作,确保发布内容的准确、及时、便民,实现网上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对外宣传的积极作用,充分展示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成果,提升政务信息公开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等级是指对辖区内食品药品企业(企业类型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根据信用等级分类评定标准(由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制定)确定的等级,分为A(守信)、B(警示)、C(失信)、D(严重失信)四级。
第三条 凡通过36365发布的信用等级相关内容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市局各有关科室和各旗区局应制定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健全所管辖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档案,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对管辖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说明加减分依据。
第五条 市局各有关科室应定期向各旗区局索取相关企业信用等级情况,汇总后于每月月底报市局信息中心。如遇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有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的企业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信息中心。
第六条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的发布工作。信息中心应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的企业信息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七条 市局各科室应先填写《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发布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依次审核签字确认后,报信息中心。
第八条 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发布载体主要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必要的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媒体发布。
第九条 信用等级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对发布的信息,市局各科室和各旗区局要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留存。对所有最终发布的信用等级内容由信息中心做好备份留存。
第十条 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发布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通过信用等级相关内容发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科室应重视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上报工作,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工作列入市局年终实绩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1、未能及时提供信用等级评定数据的;
2、未能及时发布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的;
3、所提供内容虚假或较多错误,经多次督办仍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发布表
科室: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
所在地 |
信用等级 |
备注 |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制表人:
说明:
1、企业类型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2、信用等级分为:A(守信)、B(警示)、C(失信)、D(严重失信)四级;
3、企业名称、所在地以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