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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1 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机构设置要求,设立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鄂尔多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它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日常监管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职责,下放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食品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职责,下放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餐饮服务消费等环节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职责,下放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相关许可、广告审查和日常监管职责,下放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企业)日常监管职责,下放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将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职责,下放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将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审批职责,下放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将药品连锁企业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审批职责,下放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人员登记职责,下放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和邮寄证明的核发职责,下放至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它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内设科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责,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相关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商务局所承担的全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牧业局。
5.将市农牧业局承担的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7.将市卫生局承担的宾馆餐饮区域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8.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新增的职责
1.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发生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备案职责。
3.负责国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职责。
4.负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职责。
5.承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到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它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 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2. 推进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 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4.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食品(含食品添 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全市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章草案。
(二)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监督实施全市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行政许可的核发;组织开展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
(五)负责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辖区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医药包装材料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抽验和相应的质量公告、抽验信息的发布,组织查处质量安全事故;监管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受理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
(八)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变更的备案;负责中蒙药材集贸市场和各类药品交易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化妆品卫生标准、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检测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一)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备案;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和移送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三)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监督实施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资格管理制度;承担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督查和指导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六)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推动健全协作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纪检、督查、采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及其它事务;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食品安全协调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和相关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食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旗区、市直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统计,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监督检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备案;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和政策咨询工作。
(四)培训教育科
负责拟订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考察学习、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各业务科室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实施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资格管理制度,承担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
(五)食品生产监管科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拟订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食品流通监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行政许可;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承担流通环节酒类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餐饮服务监管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负责直接管理餐饮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八)药品注册生产监管科(挂蒙中药监管科牌子)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药品生产行政许可初审;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行政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部分注册事项行政许可;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蒙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实验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等;负责履行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在生产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发生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工作。
(九)药品流通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蒙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承担药品流通环节药源性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管理;指导开展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专营、专卖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连锁总部)的行政许可、换发、变更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的备案证核准、核发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抽验工作。
(十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相关卫生许可和强制检验的相关工作,并承担其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技标准科
负责拟定食品药品科技发展规划、项目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指导;参与拟定食品安全标准并监督标准实施;管理、指导全系统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9 名(含原核定行政编制33 名,并从市卫生局划转行政编制3 名,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行政编制5 名,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划转行政编制4名,并在此基础上另增核4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科级 领导职数20 名(13 正7 副,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职数1名)。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它事项
(一)撤销原市卫生局内设科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与市农牧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牧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它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经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要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鄂尔多斯办事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鄂尔多斯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鄂尔多斯办事处应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鄂尔多斯办事处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和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查处。两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相衔接机制,加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重特大案件的侦办、打击力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协助。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五定”方案另行下达。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驻军部队,纪委,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9 月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