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
按照国家局、自治区局对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零售药店基本药物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电子监管密钥用户变更工作
部分已申请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密钥人员,因工作变动已不在原申请单位工作,现各旗区局需将这部分密钥人员、地域变更,各旗区局自行登陆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www1.drugadmin.com)办理相关业务。
二、加强现有密钥的管理和使用
要求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定期登陆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审核企业入网数据,监督企业核注核销数据情况。市局将定期对登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三、做好试点药店基本情况调查研究工作
由于我市各旗区零售药店经营规模、网络环境差异较大,这将导致基本药物电子监管试点项目实施困难。因此,各旗区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前的调研,全面掌握试点药店的基本情况,及早要求试点药店做好网络接入等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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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
鄂尔多斯市零售药店基本药物
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零售药店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根据“整体规划、试点先行”的原则,我市共242家零售药店被列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试点药店,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零售药店终端试点工作。通过将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延伸至零售药店,使药品的生产、经营形成闭环系统,实现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跟踪和监管。
二、工作要求
市局负责全市零售药店电子监管试点工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各旗区局负责辖区内试点药店项目设备配备的验收和电子监管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试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项目培训、办理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等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派专人负责辖区内配备设备的管理和本辖区试点工作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家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将对试点药店所配设备的管理作为对药店日常监管检查的内容之一,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旗区局应做好组织和督导试点零售药店项目的实施和验收工作。组织试点零售药店要在实施规划规定时间内办理电子监管入网手续、参加项目培训,并按照要求进行数据核注核销。加强对零售药店电子监管工作的跟踪检查。
(三)加强方案落实。各试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市局工作方案要求,进行规范的电子监管操作。零售药店使用终端设备和扫描设备,读取附在药品包装上的监管码,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软件实现对监管码的识别、数据处理以及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通信,实现药品流通过程的核注核销。在试点期间,各试点药店应加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保持网络畅通;及时上传核注核销数据,并承担后续系统正常运行相关费用。各试点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设备配备的验收工作,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试点效果和意见。
三、电子监管工作时间安排
(一)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宣传工作。(3月25日-4月10日)
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深入试点药店宣传电子监管系统实用价值和建立电子监管追溯系统的重要意义,调动入网药店的积极性。(4月10日前完成)
(二)监管部门和试点药店入网工作(4月1日-4月30日)
1.市局、各旗区局确认试点药店名单。(4月10日前完成)
2.完成监管部门用户申请入网和已有密钥用户变更工作。(4月10日前完成)
3.市局、旗区局组织辖区内试点药店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录入企业基本信息。(4月20日前完成)
4.市局、旗区局审核辖区内试点药店录入药品电子监管网信息。(4月30日前完成)
(三)培训工作(5月1日-6月30日)
1.组织对各旗区局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要求各级工作人员熟练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5月31日前完成)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局、各旗区局分别对辖区内电子监管试点药店人员进行培训。(6月30日前完成)
(四)基本药物电子监管设备安装工作(6月1日-7月31日)
全面完成我市基本药物电子监管试点药店的软硬件安装工作(7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