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36365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稳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侵犯个人权利的;
(八)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
(五)全市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 年度重点或专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动的实施情况;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
(七)食品医药产业经济运行发展情况;
(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食品药品方面的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等;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等;
(十)辖区内的重大药品不良反应;
(十一)辖区内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二)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三)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36365部门网站(http://www.gzwjwl.com)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公告板、电脑触摸屏等;
(三)政务公开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会议;
(五)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格式见附件)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36365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36365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36365监察室负责对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本机关各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36365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36365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6365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